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标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月2日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
第1章 概述
第1节 基本概念
1.1.1 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
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
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专利标识标注权,是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
1.1.2 专利申请标记
专利权被授予前,有关专利申请的数字、文字、图形等标记在本指南中统一称为专利申请标记。
专利申请人在其已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如实标注该产品已提交专利申请等信息的权利称为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他人经专利申请人同意,可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
1.1.3 专利申请号、公开号、专利号以及授权公告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专利申请号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和8为发明,2和9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第6-12位数字为申请流水号,在流水号后面通过“.”随跟校位。例如201110012018.X。
专利公开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专利申请时的编号,其标识组成方式为“国别号+种类号+流水号+标识代码”。例如CN1340998A,其中,CN为国别,1表示发明,340998表示流水号,A为标识代码,整体表示中国的第340998号发明专利。
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记载在专利证书上。专利号的编码通常是在申请号前面加ZL,例如ZL201110012018.X。
专利公告号,是指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授权专利进行公告时的编号。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号最后一位字母分别为B、U、S。
1.1.4 利害关系人
本指南中,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以及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统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2节 标注行为规范
1.2.1 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其发布的《标注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1.2.2 标注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专利申请标记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应当依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1.2.3 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行为(以下简称“标注不规范行为”)违反专利行政管理秩序的,根据《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即停止标注不规范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标注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标记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执法程序进行查处;标注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标注内容存在误导公众嫌疑的,应当按照涉嫌虚假宣传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2章 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
第1节 合规标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
(2)行为载体应当是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3)行为形式合规;
(4)标注符合时间性要件。
2.1.1行为主体
合规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合规的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标注行为主体不享有所标注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权的,无论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注行为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销售商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产品,或者发放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宣传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2行为载体
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标注行为载体扩展到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者企业网站等。
2.1.3行为形式
合规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形式通常包括:(1)存在标注实施行为;(2)所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在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的要求;(3)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
2.1.3.1 标注实施行为
标注实施行为,通常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销售、许诺销售前项所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案例1】
甲商场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玻璃杯上标注有“仿冒必究 专利号20112XXXXXXX.X”。经查证,所述专利标识系专利权人乙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为专利权人,其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一致。但是,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甲商场销售了标注有不规范专利标识的产品,同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即责令甲商场停止销售标注有上述字样的玻璃杯。
【案例2】
甲电器商城在其柜台上摆放有某品牌热水器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上标注有“本产品获国家专利,专利号20133XXXXXXX.X”。经查证,该宣传册系专利权人热水器生产厂家乙公司印制,印制时间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技术内容与其宣传的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为专利权人,其有权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在其专利产品宣传册上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甲电器商城发放标注有不规范专利标识的产品宣传册,同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发放标注有上述字样的宣传册。
2.1.3.2标注字样
按照《标注办法》的相关规定标注专利字样,如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形、专利申请标记等,是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必要条件。在标注形式上不符合《标注办法》相关规定的,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3】
甲中药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口炎清颗粒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中国专利号:ZL20071XXXXXXX.X”。经查证,甲中药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标识系该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该公司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了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一致,标注行为实施人为专利权人。但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甲中药有限公司的这一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XXXXXXX.X”。
2.1.3.3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
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无论标注形式是否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标注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4】
某企业生产的芦荟胶产品上标注有“芦荟提取中国发明专利号ZL972XXXXX.X”“独家专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黄某,黄某授权该企业标注专利标识,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时,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该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是合规的标注行为主体,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所标注的专利标识也包括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信息,在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即使该芦荟胶产品是通过该芦荟脱皮机获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标注有关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标识,以避免社会公众误认为该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芦荟胶)上标注专利标识(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产品上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对应的是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时,只要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有关联性,就不宜将其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是否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需根据合规标注的四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案例5】
某加气站的加气设备上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XXXXXXX.X”。经查证,该加气设备是甲公司生产,甲公司拥有ZL20062XXXXXXX.X号专利权,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在其加气设备上标注了上述专利标识。同时查证,ZL20062XXXXXXX.X号专利涉及的是压缩气缸,该压缩气缸属于加气设备中的核心部件。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甲公司拥有压缩气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虽然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原则上只能在其专利产品(压缩气缸)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而不能在包含该产品的另一产品(加气设备)上标注专利标识,但由于压缩气缸是加气设备的核心部件,二者在工作时紧密关联,尤其是所述压缩气缸安装于加气设备的内部,如果将甲公司在其生产的加气设备上标注压缩气缸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将难以达到鼓励规范标注专利标识的目的。该案中,在标注字样符合《标注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甲公司的标注行为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行为。
2.1.4时间性要件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
【案例6】
甲商场销售的“心相随盒抽”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ZL20063XXXXXXX.X”专利标识。经查证,该专利己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在调查过程中,甲商场出具了补缴涉案专利年费的收据,执法人员随后调取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下一年度年费及滞纳金已缴纳)。
分析与评述
在甲商场申辩前,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生产企业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以及甲商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均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无论专利标识的标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甲商场的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随后,甲商场提供补缴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亦显示涉案专利因年费和滞纳金已缴纳而恢复到有效状态。在此情况下,甲商场假冒专利行为不再成立。但涉案产品上仅标注了专利号,未标注专利权类别,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2节 标注不规范的认定
对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从合规标注的四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重点核查标注字样是否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2.2.1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2.1.1 未标注专利权类别
未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如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属于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的情形。
【案例7】
某企业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其在相关产品上仅标注了专利号“ZL018XXXXX.X”,未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类别。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产品上标注相关专利标识,以表明其拥有发明专利权,但其未按照《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8XXXXX.X”。
2.2.1.2错误标注专利权类别
行为主体标注的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不一致的,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不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8】
某企业为推广销售某产品,在某晚报上刊登广告,宣称该产品为“国家发明专利”,标注专利号为ZL20103XXXXXXX.X,并借该广告宣传产品疗效。
分析与评述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数字第三位(采取8位数编码时)或者第五位(采取12位数编码时)表明该专利权的类别。该案中,某企业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以及《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标注专利标识,其虽如实标注专利号,但错误标注了专利权类别,使得公众对产品所获得的专利权类别造成混淆,将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误认为是涉及产品本身的发明专利,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实践中,某一产品涉及的专利技术为实用新型专利,但权利人在产品上标注发明专利的,也属于在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发明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假冒专利的行为。
2.2.1.3产品外包装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专利权人拥有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拥有产品本身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在产品包装上只标注专利号,未标明专利权类别,或者附加“专利产品仿冒必究”“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侵权必究”等字样的,应当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行为,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9】
某企业销售的烫伤膏外包装上标有“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33XXXXXXX.X”。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期内,类别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产品上标注相关专利标识,以表明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其未按照《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XXXXXXX.X”。
2.2.1.4 多国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的,其应当按照《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要求,如实标注所拥有专利权的类别。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GEXXXXXXX”。
【案例10】
甲企业在我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其同时也递交PCT申请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该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1XXXXXXX.X”的字样。
分析与评述
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术语。该案中,甲企业拥有与产品相对应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其有权在相关产品上如实标注中国发明专利及相应的专利号。同时,其也拥有多国的专利权,在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并没有夸大宣传、误导公众,只是措辞不太严谨。因为即便有国外专利,也应当标注国外专利类别和专利号,而不是标注“国际专利”。因此这种标注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可以责令其改正。正确的标注方法是分别标注各国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例如,标记“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XXXXX;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XXXXX"等,连同“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1XXXXXXX.X”一起,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
但是,如果该企业在只获得中国专利权,或者只是通过国际组织递交了申请,尚未被其他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字样,使公众将并未被其他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获得了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技术或者设计,则相关标注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立案查处。
2.2.1.5同时存在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行为
既存在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的行为,也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的,应当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11】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甲药店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腰间盘突出三蛇磁波透骨贴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专利号20133XXXXXXX.X”专利标识。经查证,2013300397XX.8号专利真实有效,产品生产日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王某,而非乙公司。调查中,甲药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执法机关遂以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并进行了处理。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单从标注的字样、标注的时间及专利号的法律状态来看,其瑕疵仅在于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XXXXXXX.X”。
但是,该案最大的问题是,专利权人与涉案标注主体不一致,如果王某未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则乙公司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情形。甲药店销售上述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以涉嫌假冒专利而非专利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
2.2.2专利号标注不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除了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外,还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只标注专利权类别而未标注专利号、标注专利号时未在数字前加ZL、标注授权公告号而非专利号、专利号缺少部分数位或者多标部分数位等,均属于专利号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但《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12】
某商场销售的健康走毯上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由于该标注不能反映涉案产品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执法人员遂要求商场提供该产品拥有专利权的证明,商场随后提供了专利证书。经查证,该专利权真实有效,标注者也是专利权人,执法人员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为由责令该商场进行改正。
分析与评述
健康走毯的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上只标注了专利权类别,未标注专利号,经查证其拥有相应的专利权,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但是,这种标注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
当发现产品没有标注专利号时,执法人员不能一概以标注不规范行为查处,而是应当首先核实涉案产品拥有专利权的情况。如果经查证,标注主体、标注载体、所标注的专利权及相应技术方案都符合合法标注要件,才应考虑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当存在标注主体不适格、专利号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产品无关联性等情形时,应当以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13】
某药店销售的黄皮肤乳膏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包装已获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20093XXXXXXX.X”。经查证,该专利标识的标注日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人与产品制造商一致。
分析与评述
产品制造商(专利权人)未按照《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类别,并且专利号前缺少“ZL”标记。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就会取得专利申请号,授权后专利号的数字位与申请号相同,但是规范的专利号应在数字位前加注“ZL”标记,以便与专利申请号相区分。
该案中,涉案产品上没有按照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正规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93XXXXXXX.X”,产品制造商将标识修改为,例如“本包装已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93XXXXXXX.X”也是可以接受的。该药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应当责令其改正。
【案例14】
某药店销售的膏药产品上标注有“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CN101XXXXXXX”。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CN101XXXXXXX并非专利号,而是专利授权公告号。经查证,公告号为CN101XXXXXXX的专利与涉案产品完全一致,相关标注行为并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这种标注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案例15】
某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枕上标注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XXXXXX.X ”。经查证,所标注的专利号与真实专利号相差一位,导致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不存在。当事人提供其拥有合法专利权的证明,经查证,与该产品对应的专利号应为20073XXXXXXX.X,执法时真实有效。
分析与评述
当标注的专利号不存在时,不能直接得出存在假冒专利行为的结论。该案中,专利权人拥有真实有效的专利权,且其专利权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其标注缺少一个数位为明显笔误,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实践中也存在标注的专利号某一数位错误或者错位,导致与他人的专利号恰巧重合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其拥有合法专利权的证明,且所述专利权与涉案产品技术内容或者外观设计相一致,此时可以将专利号标识中数位错误或者错位归结为明显笔误,标注行为应被认定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而非假冒专利行为。
2.2.3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
除了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标注专利号外,标注时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下列情形属于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行为:
(1)只附加文字或者图形、未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
(2)附加文字或者图形将会误导社会公众;
(3)在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注“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案例16】
某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按摩仪上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经查证,该企业拥有与标注产品技术相一致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只标注了“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附加文字,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但因其拥有相应的专利权,因此不能认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加文字只能作为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专利标识的附加标记进行标注,不能在不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的情况下只标注附加文字。该企业的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案例17】
某药店销售的皮肤乳膏上标注有“国家专利专利质量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33 XXXXXXX.X”。
分析与评述
该产品上除了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外,还标注有“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的附加文字。经查,该专利是涉案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但对社会公众而言,看到“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的附加文字表述后,容易将产品本身(皮肤乳膏)误认为有专利技术。因此这一标注违反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附加文字不得误导公众的规定,该药店销售这种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应承当相应的责任,消除误导公众的附加文字。
【案例18】
某药店销售的“清开灵颗粒”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号:ZL991XXXXX.X”。经查,991XXXXX.X号专利技术是“用环糊精包合胆酸及动物浸膏制备清开灵颗粒的工艺”,所述“清开灵颗粒”系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分析与评述
该药店销售的“清开灵颗粒”产品实际是按照991XXXXX.X所述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但该产品仅标注了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没有标注“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不符合《标注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2.2.4 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
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有权在其相应的产品、产品的包装或者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如实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但在标注时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标记字样须同时标注。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或者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属于专利申请标记不规范的行为。
【案例19】
某医疗器械专卖店销售的充气式床垫外包装上标注有“已申请国家专利侵权必究专利申请号:20132XXXXXXX.X”。经查证,在产品生产日期之前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分析与评述
专利权被授予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按照《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三者缺一不可。该案中,涉案产品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没有标注专利申请的类别,也没有标注“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属于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标注应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20132XXXXXXX.X,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同时,涉案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是否可获得授权也未可知,而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才构成侵权行为,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标记“侵权必究”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消除该附加文字。
另外,如果行为主体在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同时还附加“仿冒必究”“专利申请已获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仿制”等文字,也属于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的情形,应当责令其消除相应表述。
【案例20】
某商场销售的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发明专利申请号:021XXXXX.X”。经查证,该口罩生产日期之前涉案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
分析与评述
根据《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权被授予前”,一方面指专利申请已经提交(即专利申请真实存在),但未被授权,另一方面指专利申请存在被授权的可能性。因此,《标注办法》第七条隐含的含义是标注者在标注专利申请标记时,该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应为正在申请中,尚不存在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主动放弃等情况。该案中,生产企业在标注上述专利申请标记时,涉案专利申请己被视为撤回。生产企业在明知不可能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仍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且未如实标注相应法律状态,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2.2.5其他不规范表现形式
实践中,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某一专利权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有关该专利标识的,应当认定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但继续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该专利标识的,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21】
某知识产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甲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上宣传某空调产品拥有专利技术,并标注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92XXXXXXX.X”,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ZL20092XXXXXXX.X专利的法律状态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与该实用新型相同的专利技术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分析与评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包含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而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被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属于不同的两种状态,不能将“专利权终止”认定为“未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不宜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但是,专利权终止后,其不再有效,此时若仍然标注专利标识,则违反《标注办法》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可以标注专利标识”的规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该案中,涉案专利技术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即为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日。在ZL20092XXXXXXX.X专利己经终止的情况下,甲公司已无权在其网站上标注该专利标识。因此,其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在网站上消除该专利标识。
第3章 标注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1节 立案
3.1.1立案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立案查处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2)有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的线索;
(3)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1.2立案时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标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3.1.3立案审批
办案处(科)室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和审查举报材料、移送文书和材料、自行检查发现的案件材料,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填写《涉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报局领导审批。
第2节 调查核实
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内容包括采取法定方式和措施固定、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
3.2.1调查核实的准备
在调查核实前,执法人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对有关专利进行检索,初步确定涉案专利情况;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需要调查的主要事实。
(2)举行现场检查前准备会,研究确定现场检查的分工、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明确检查组成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分组行动;如需分组行动的,要明确各组的任务及负责人。
(3)准备必需的文书、文具和执法装备如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4)现场检查过程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明确各部门工作内容。
针对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调查核实,需要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标注专利标识和专利申请标记的行为主体是否合规,即标注者是否是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
(2)专利技术或者设计是否与产品具有关联性;
(3)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涉及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法律状态是否真实、有效;
(4)专利标识标注日期是否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日期是否在专利权被授予前;
(5)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字样是否合规。
3.2.2调查核实的实施
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时,应当严肃着装,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制作现场笔录,填写《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证据清单》。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证据清单》要和笔录的内容相一致,一式两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3.2.2.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核实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记录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提取过程的方式,将重要的事项进行记录;也可以同时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注意全面客观记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笔录应用规范语言,在笔录中记录的企业名称或者当事人姓名要注意与企业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明进行核对。笔录空白处画“/”,笔录记录结束后,紧接着写上“以下为空白”。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逐页签名,写上日期。
现场检查笔录要注意反映证据的客观情况。笔录完成后应当交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逐页签章,记录制作笔录的日期,拒绝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注明原因,并可以要求其他在场人员签章予以证明。当事人要求对笔录错误地方进行修改的,可以修改,但要求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名并载明日期。
现场检查笔录需记载的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姓名、地址等;
(2)检查时间、地点;
(3)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涉案产品的名称、型号、库存情况,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时间、数量等;
(4)涉案产品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有关情况;
(5)涉案产品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与模具有关的,还应当记录涉案产品模具的基本情况,如模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
(6)证据采集情况。
3.2.2.2提取书证
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该书证上签章,并在现场笔录中载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经过核实的副本或者复制件,除当事人签章、注明日期外,两名执法人员也要在书证上签字,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填写日期。
3.2.2.3提取物证
调查收集的物证原则上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复制品。提供复制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执法人员对涉嫌违规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标注不规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标注不规范的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抽样取证决定》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不适宜提取或者难以提取的证据,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有关证据予以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对登记保存物品加贴封条、进行现场拍照,并在《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中注明有关内容、事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签章。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撕毁封条、不得销毁或转移登记保存的物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7日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3.2.2.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证据可以通过执法人员拍照、摄像获得。拍照、摄像时,应当通过拍摄手段,充分记录当事人涉嫌从事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生产经营情况、涉案产品的有关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情况。拍照和摄像的情况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在现场笔录中应当载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3节 形成结案意见
3.3.1形成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终结,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针对案情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1)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责令改正;
(2)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根据案情转入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执法流程环节。
执法人员认为可以结案的,将《结案审批表》等相关案件材料,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3.3.2结案意见审批
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的结案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违规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是指执法人员收集到了足以确认当事人有无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的基本事实。
(2)违规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和确凿。证据合法是指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证据充分是指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具体、全面,证据性质明显,己能作为认定违规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如果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
(3)执法人员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即审查执法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的,必须及时纠正。
(4)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据是否合法。即审查执法人员给予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发现有不适当的地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4节 责令改正决定
3.4.1责令改正决定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应当在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申辩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规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责令改正的依据;
(4)改正方式和期限;
(5)不服责令改正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章。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一经送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随意变。
3.4.2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1)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的,立即停止错误的标注行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2)销售、许诺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的,立即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产品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立即停止错误的标注行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发出的材料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
(4)责令标注不规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专利展品、消除或者修正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措施;
(5)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通知相关商户,对标注不规范的网页及时进行更正;拒不更正的,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3.4.3注意事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是行政决定。该决定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过该行政决定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将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可复议、可诉讼性。
第5节 其他程序性事项
3.5.1时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标注不规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3.5.2救济途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的权利。具体的复议、诉讼机关、程序可以参考《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
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
3.5.3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期限;
(2)履行方式;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3.5.4案件材料的归档
针对标注不规范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者转为假冒专利行为案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当事人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全案材料整理归档。归档要求可参考《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中有关假冒专利案件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复议和诉讼的材料应当及时单独归档。
3.5.5结果公开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的案件,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