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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12  【】  【关闭】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知字〔2016〕3号

各盟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代理管理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16年1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代理管理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和专利代理管理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自治区内的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代理管理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盟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新立、修改、废止等变化时,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地区和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应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负责建立自治区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录库开展专利代理管理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专利代理机构管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进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代理管理随机抽查工作时,重点检查事项具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专利代理管理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于抽查中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职业活动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发现假冒专利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对象名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